上 海 市 虹 口 區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2)虹民一(民)初字第3821號
馮翠華,女,1955年4月7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馬廠路239號。
松本昭夫,男,1943年10月20日出生,日本國籍,現居住日本國。
原告馮翠華與被告松本昭夫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馮翠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松本昭夫經本院合法,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馮翠華訴稱,婚后因被告無固定經濟收入,且被告整日在外酗酒,致兩人矛盾不斷。2001年7月起雙方至今。現認為關系已名存實亡,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故要求與被告。
被告松本昭夫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5月25日在日本國登記,未生育。雙方在日本國共同生活中為生活瑣事時有矛盾發生。2001年7月,原告回國居住,兩人分居至今。現原告起訴來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本院認為,的存續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本案中,原、被告婚后不久即長期分居,并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致雙方感情徹底破裂,故現原告要求離婚,本院依法應予準許。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本院將依法作出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馮翠華與被告松本昭夫離婚;
本案受理費50元、公告費56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被告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向本院遞交,并按對方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磊
審 判 員 韓云娥
人民陪審員 徐文娟
二○○四年六月九日
書 記 員 郭 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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