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后,能否產生法律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要視合同是否具備生效要件。合同生效應當具備以下要件: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締約能力,才能成為合格的合同主體。若主體不合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意思。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合同的內容合法,即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其指向的對象即標的等,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當事人締約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內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達到非法目的等規避法律的事實。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因此,一般來說,合同成立時就生效,日常生活中的大多數合同屬于諾成合同,即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要件的合同。也就是說,在雙方當事人簽字之后,大部分合同就已經成立并生效了。
但是,除了諾成合同以外,法律還規定了一種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最典型的就是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就屬于實踐合同,此類借款合同當事人交付貨幣才能成立生效,否則該合同不能成立生效。
除此之外,《合同法》還規定了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第4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綜上,合同生效的條件應當看合同的具體約定,一般來說,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即生效。
合同需要先成立,而后才可能生效。
合同成立一般來說有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即可,首先是由要約人向對方發出要約,表達他想與對方訂立合同這個意思,如果對方收到要約后同意這個合同內容,就會回復發要約者,表達其愿意訂立合同的意愿,這個回復的動作就是承諾,當承諾一到達發要約人,那么合同就成立了。當然,如果有特殊約定或者法律特別規定,還需要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方可成立。
那么合同的成立了是不是就一定生效呢?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即生效,但不是所有成立的合同都生效的,實際上也有合同成立了,但是無效的情況。
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因此,依法成立的合同,同時還要滿足沒有上述條款列出的情形,合同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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