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書面投訴為原則,以口頭投訴為例外。
2.可以是單個人進行的投訴,也可以是多人進行的共同投訴。
3.可由旅游者本人進行投訴,也可委托代理人進行投訴。
4.書面投訴。投訴者提出旅游投訴請求時,一般應向旅游投訴處理機構遞交書面投訴。投訴書一式兩份,應載明下列事項:
(1)投訴人的姓名、性別、國籍、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及其投訴日期。
(2)被投訴人的名稱、所在地。
(3)投訴的要求、理由及相關的事實根據。
5.口頭投訴。程序如下:
(1)投訴事項比較簡單的,投訴人也可以口頭投訴,由理由投訴處理機構進行記錄或者登記,并告知被投訴人。
(2)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投訴,旅游投訴處理機構可以口頭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并進行記錄或者登記。
6.委托代理投訴。程序如下:投訴人也可委托代理人進行投訴,但是應向旅游投訴處理機構提交授權委托書,并載明委托權限。
7.共同投訴。程序如下:
(1)共同投訴,是指投訴人4人以上,以同一事由投訴同一被投訴人的旅游投訴。
(2)共同投訴,投訴人可以推選1~3名代表進行投訴。
(3)代表人參加旅游投訴處理機構處理投訴過程的行為,對全體投訴人發生效力。
(4)共同投訴代表人變更、放棄投訴請求或者進行和解,應經全體投訴人同意。
(一)對旅行社的處罰處理
1、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2、處三十萬元罰款,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五倍罰款;
3、列入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并轉入旅游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二)對旅行社相關責任人的處罰處理
1、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二萬元罰款;
2、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員,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
3、列入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并轉入旅游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予以公布。
(三)對導游、領隊的處罰處理
1、沒收違法所得,處二萬罰款,并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2、被吊銷導游證、領隊證的導游、領隊,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請導游證、領隊證;
3、列入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并轉入旅游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予以公布。
(四)對購物場所及其經營者的處理
1、列入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并轉入旅游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予以公布;
2、要求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帶旅游者進入被列入旅游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名單的購物場所;
3、依法移送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
1、旅行社未經旅游者書面同意安排購物的。
2、旅行社、導游領隊對旅游者進行人身威脅、恐嚇等行為強迫旅游者購物的。
3、旅行社、導游領隊安排的購物場所屬于非法營業或者未向社會公眾開放的。
4、旅行社、導游領隊安排的購物場所銷售商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
5、旅行社、導游領隊明知或者應知安排的購物場所的經營者有嚴重損害旅游者權益記錄的。
6、旅行社、導游領隊收取購物場所經營者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
7、購物場所經營者存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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