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1、提出申請。凡因工、因病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職工,用人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組織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以書面形式向勞動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填寫《勞動鑒定申請表》;
2、進行審查。勞動鑒定辦公室工作人員,接到勞動鑒定申報后,應當進行審查;
3、進行鑒定程序,發放鑒定結論。勞動鑒定委員會,依據國家標準、勞動法規及鑒定意見作出鑒定結論。
1、工傷認定書的原件復印件,審核原件保留復印件;
2、鑒定人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審核原件保留復印件;
3、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4、病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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