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旅行社的處罰處理
1、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2、處三十萬元罰款,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五倍罰款;
3、列入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并轉入旅游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二)對旅行社相關責任人的處罰處理
1、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二萬元罰款;
2、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員,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
3、列入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并轉入旅游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予以公布。
(三)對導游、領隊的處罰處理
1、沒收違法所得,處二萬罰款,并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2、被吊銷導游證、領隊證的導游、領隊,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請導游證、領隊證;
3、列入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并轉入旅游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予以公布。
(四)對購物場所及其經營者的處理
1、列入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并轉入旅游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予以公布;
2、要求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帶旅游者進入被列入旅游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名單的購物場所;
3、依法移送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
㈠投訴流程:
1.投訴人攜帶材料到就近的消費者協會或相關工商部門提出投訴;
2.向工作人員遞交投訴材料并口訴表達與商家發生爭議的消費行為;
3.工作人員對投訴人講述的過程和提供的材料如實進行登記,并在了解情況后安排被投訴人與投訴人進行調解,雙方平等協商,就修理、更換、退貨、賠償等事項進行充分溝通,根據雙方意愿,積極促進雙方達成共識,
4.調解成功后,工作人員就雙方達成共識內容制作調解書;如果無法達成一致,工商部門將終止調解,并建議消費者與企業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其他途徑尋求救助。
㈡投訴需準備的材料:
投訴方和被投訴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投訴方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被投訴方的單位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損害事實發生的時間、地點、過程及與經營者協商的情況。
有關證據。消費者應提供與投訴有關的證據,證明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與受損害存在因果關系(如購物憑證、保修卡、約定書復印件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表達明確、具體的訴求。
對投訴要件缺乏或情況不明的投訴,消費者協會應及時通知投訴方,待補齊所需材料后再受理。
經營者以強制交易行為侵害消費者的權利屬于侵害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自主選擇權是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旁人不得強迫消費者。
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在有償獲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時期內依法享有的權益。是一定社會經濟關系下適應經濟運行的客觀需要賦給商品最終使用者享有的權利。
消費者權利包括:安全保障權、知悉真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求教獲知權、依法結社權、維護尊嚴權、監督批評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機關有兩類:即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行政執法部門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技術監督部門、衛生監督管理部門、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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