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上市公司協議收購的模式
來源:大律師網 法律知識
時間:201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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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存量收購類模式 上市公司股東向收購方出售上市占相對控股或絕對控股比例的股份,收購方則以現金、股票和/或其他實物資產作為對價支付給上市公司股東。該收購方式并未直接引起上市公司股本的增減變化,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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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收購類模式
上市公司股東向收購方出售上市占相對控股或絕對控股比例的股份,收購方則以現金、股票和/或其他實物資產作為對價支付給上市公司股東。該收購方式并未直接引起上市公司股本的增減變化,上市公司亦未因此直接獲得任何現金或資產的流入,因此,可以將上述收購模式稱為存量收購類模式。
存量收購類模式項下的交易主體為上市公司股東——收購方。
在存量收購類模式項下,根據交易對價的不同形式,可區分為以下三種具體模式:一是存量現金模式——收購方單一支付現金作為對價;該模式交易結構簡單,便于理解,目前境內證券市場中的上市公司收購案例基本上采用該模式。二是存量換股模式——收購方單一支付股票作為對價,該模式對于收購方而言,財務壓力較小,但收購方的原有股東或收購方用來換股的其控股或參股公司的原有股東,將面臨被稀釋股權比例的風險。三是存量混合模式——收購方結合支付現金、股票和/或其他實物資產作為對價,該模式能較為全面地滿足出售方和收購方不同的要求,在境外資本市場總被普遍采用。
增量收購類模式
上市公司向收購方定向增資發行一部分股票,收購方則以現金、股票和/ 或其他實物資產作為對價,支付給上市公司。該收購方式直接引起了上市公司股本的增加,上市公司亦因此直接獲得了現金和/或資產的流入,擴大了資產規模,因此,將上述收購方式稱為增量收購類模式。
增量收購類模式項下的交易主體為上市公司——收購方,上市公司既是交易的出售方,又是交易的目標公司,而上市公司股東則并不直接作為交易的當事方。與存量收購類模式項下由上市公司股東出售其所持上市公司相區別,增量收購類模式可以理解為上市公司出售其自身的股份。
在增量收購類模式項下,根據交易對價的不同形式,亦可區分為以下三種具體模式:一是增量現金模式——收購方單一支付現金作為對價,該模式值得注意的問題是項下所謂的定向增資發行行為在中國法律項下的合法性。二是增量換股模式——收購方單一支付股票作為對價,與增量現金模式相同,增量換股模式亦未得到證券類法規文件的普遍確認。三是增量混合模式——收購方結合支付現金、股票和/或其他實物資產作為對價,該模式與存量換股模式一樣,在境外市場實踐中也較為常用。
六種模式的法律依據
存量現金模式、存量換股模式、存量混合模式,以及增量現金模式、增量換股模式、增量混合模式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于2002年 9月28日發布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于2002年 9月28日發布的《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原外經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管局于2003年 3月7日發布的《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中國證監會上市部于1998年8月24日發布的《關于加強上市公司主要股東變更審查工作的通知》;中國證監會于2001年9月30日發布的《關于加強對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協議轉讓活動規范管理的通知》;滬深兩市的股票上市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