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完成的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怎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外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這一法律規定,受委托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在委托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申請專利的權利屬完成專利的單位或者個人;如果雙方在委托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申請專利的權利的歸屬,依約定履行。
確定申請權的歸屬,應明確是個人完成的還是履行職務完成的。如果受委托方是法人,而完成發明創造的人是受委托方的工作人員,完成的發明創造是利用法人單位的技術資料和人力、財力資源,則該發明創造是職務行為,申請專利權的權利應歸受委托的單位而不是具體的發明創造人,但是,具體的發明創造人可按規定獲得獎金和報酬,并且可署上個人的姓名。如果受委托方是個人,則申請權歸個人所有。
在一般情形下,委托方向受托方委托,都是由委托方提供技術數據、資料、資金、報酬,而受托方只是按照委托方提供的技術數據和資料在資金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發明創造,雙方的權利義務比較復雜,對于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訂立書面的委托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減少專利糾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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