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復議機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在7日內按法定程序轉送有權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復議機關中止復議審理并通知復議申請人。停止期間不計算在復議期間內。
2、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申請人請求賠償的,復議機關可以責令被申請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賠償。被申請人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稅務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3、復議機關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60天內作出復議決定,并制作復議決定書。
4、復議決定應直接送達復議申請人,并由申請人在復議決定書回執上簽名或蓋章。
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對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復議決定的,分別情況處理:
①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②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由復議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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