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以下三類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根據刑事訴訟法14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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