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孫思婭)昨天,朝陽法院在全國率先將庭外和解制度應用刑事案件領域,以后刑事自訴案件和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以法官庭前調解、特邀調解員調解或律師和解方式解決糾紛。
對于和解制度刑事化,朝陽法院刑庭庭長滑爭鳴介紹說,一方面刑事自訴的雙方當事人在和解后,原告可以選擇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也可以選擇撤訴,而且刑事訴訟是不收訴訟費的。另一方面,刑事附帶民事的被告人,也有可能因對被害人作出補償而獲得輕判。對于“輕判”的具體實施,滑爭鳴解釋稱,前提是被告人或其家屬要積極賠償受害人的合理損失,這體現了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但同時還必須按照案件的具體情況考慮能夠否從輕,例如案件是否存在其他從輕或者從重等情節、犯罪情節和后果等。滑爭鳴強調稱,由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所以“輕判”不是“依法從輕判決”而是“酌予從輕判決”。
朝陽法院院長李新生表示,刑事案件賠償的執行較民事案件難度要大很多,被害人的賠償雖然已被法院判決確認,但往往不能真正實現。實施這一制度有利于解決這一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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