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治精神?簡而言之,對公民來說,是“法無禁止即自由”,只要是法律不禁止的,都可以做;對政府來說,是“法無授權不得為”,凡是法律沒有授權的,絕對不能去做。法律授權睢寧縣這樣做了嗎?沒有。人大代表對睢寧縣這樣做進行表決了嗎?沒有。可見,睢寧縣這樣做,是沒有絲毫合法性,是典型的公權越位。
其次,古今中外的歷史經驗告訴我們:民風,重在建設;好的民風從來都不是“嚴管”出來的,不是通過打分評級形成的。依靠對“良民”、“順民”的些微“優先考慮”,對“草民”、“刁民”的“從嚴把關”,就可以實現良好民風的想法也未免太天真了,其理論出發點是人治思維的“行政權力至上”。而現代社會,強調“自由”和“自覺”,強調道德召喚和法律依據,理論出發點早變成了法治思維的 “法律至上”。“嚴管”從來都不是長效機制。
我們也必須承認,個人征信建設是道德建設和法治建設的重要手段和途徑,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顯得尤為必要和迫切。但是,個人征信系統事關每一個公民的生存與發展,建立的過程應該充分權衡,循序漸進,依法進行,切忌簡單粗暴、操之過急、缺乏依據。沒有法治先行,個人征信系統必然淪為政府和壟斷部門的“霸王”系統,必然招致質疑。
目前在我國,有關個人征信立法依然進展緩慢。因此,筆者呼吁,個人征信立法先行顯得尤為迫切和重要,切忌“拍腦袋”決策,公權越位推進。否則,就會“殺敵一千自損八百”,還沒有規范個人征信,就先失去了公權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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