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1億多 海口市委原書記獲無期】2020年12月3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海口市委原書記張琦受賄案。據調查了解,張琦通過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一億多元,張琦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那么被判無期徒刑是多少年?無期徒刑的特征是什么呢?大律師網小編為您解答。
2020年12月3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海南省委原常委、海口市委原書記張琦受賄案,對被告人張琦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受賄違法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張琦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9年,被告人張琦利用擔任海南省三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三亞市委副書記、海南省儋州市委副書記、儋州市人民政府市長、儋州市委書記、海南省委常委、三亞市委書記、海口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個人和單位在土地開發、項目承攬、工程推進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07億余元。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琦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張琦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無期徒刑是沒有年限的,是終身監禁的,但是可以減刑。
被判處無期徒刑就意味著將被剝奪終身自由。無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宣判之日起計算,判決宣判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執行有期徒刑,先行羈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對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條規定,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無期徒刑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對犯罪分子進行關押。這體現了無期徒刑作為刑罰的懲罰性。
2、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終身剝奪罪犯的人身自由是無期徒刑的最突出特征。
3、在內容上表現為對犯罪分子進行強制勞動改造,這體現了無期徒刑矯正、教育罪犯,使之成為社會新人的積極作用。
無期徒刑,是人民法院判決的,對犯罪分子終身剝奪人身自由和政治權利,押送監獄執行強制勞動改造的重刑之一。
無期徒刑主要適用于那些不必判處死刑,而又需要與社會永久隔離、罪行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以及嚴重的經濟犯罪分子。
根據刑法和監獄法的有關規定,被判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場所執行;凡是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根據刑法有關減刑和假釋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認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立功表現的,可獲得減刑,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但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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