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月工資收入(稅后)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 0.5%;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納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元(含 10000 元)者,交納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納 2%。
2、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前一款規定交納黨費。
3、交納黨費有困難的黨員,由本人申請,經黨組織委員會同意,報上一級黨委批準后,可以少交或不交。
新標準中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稅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離退休干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同時,農民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1元。學生黨員、下崗失業的黨員、依靠撫恤或救濟生活的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新標準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1、自覺。黨員交納黨費必須做到自覺、主動、積極,同時,應由本人親自交給黨支部或黨小組,一般不宜由別人代交。如遇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委員會同意,可以委托其他黨員或者親屬代為交納。黨組織不準采用從工資中扣除的形式代替黨員交納黨費,更不能采取其他行政手段強迫黨員交納黨費。
2、按時。黨員交納黨費要按照黨章的要求和黨組織的規定,按時交納,不能無故拖交。如遇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委員會同意,可以補交黨費,但補交黨費的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按自行脫黨處理。
3、足額。黨員交納黨費必須根據個人的實際收入,按照規定的比例和標準交納,不準隱瞞收入或減小交納基數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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