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十條規定:“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雙方應當就子女問題進行協商,按照婚姻法有關規定確定由哪一方撫養,由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則應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有能力條件的一方撫養。
一般情況下,法院在判決時主要考慮子女隨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綜合雙方的經濟條件、品格、職業等因素。如果被指定的一方拒不履行撫養義務,法院可以采取制裁措施迫使其履行自己的義務。
并且,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強制性的,否則可能構成遺棄,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1、法院已經根據夫妻雙方各自的情況進行調查后,已經出具了有關撫養權的判決書的,那么夫妻雙方兩個人就要按照法院的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履行各自的責任,否則法院有權按照判決書針對撫養權的各種問題進行強制執行,從而解決問題;
2、有關撫養權的強制執行,要考慮到孩子的人身問題,強制執行針對的是夫妻雙方存在不服判決從而拒絕支付撫養費,財產的分配,又或者是對孩子的探視等各種實際性的矛盾問題,而不是直接強行將孩子帶到某一方的身邊,交給他們撫養就算完成了判決執行。所以撫養權的強制執行針對的是夫妻雙方不履行責任義務的行為,而不是直接對孩子的人身進行直接執行。
1、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2、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3、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4、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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