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男女雙方離婚后又自愿復婚,應通過辦理恢復結婚登記手續重新恢復夫妻關系。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按照婚姻登記的程序辦理。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進行審查,注銷其離婚證,發給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之日起,重新確立夫妻關系。
當事人復婚,男女雙方應持以下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含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3、所在單位、居(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不再進行醫學檢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應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并在《結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證上注明恢復結婚字樣,同時收回離婚證。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系。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只要是在結婚證登記日之前的財產,無論是初婚登記,還是復婚登記,都屬于婚前財產。而離婚后所分得的財產,即使是復婚,也屬于個人財產。
雙方在離婚后什么時候復婚,法律沒有嚴格規定,只要雙方同意,那么隨時都有權利辦理復婚登記手續,也就是說雙方離婚后何時選擇復婚,應當屬于雙方自由選擇的權利范圍。根據婚姻法第35條規定,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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