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網小何:歡迎王律師做客大律師網,首先我們請王律師為我們介紹一下什么情形可以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王娟律師:
大家好,在展開講尋釁滋事罪之前,希望大家明確,刑法中規定的四種尋釁滋事罪的表現形式: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④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大律師網小何:尋釁滋事是否構成刑事犯罪主要標準是什么?
王娟律師:
最重要一點是看危害行為的結果。
尋釁滋事分為兩個層次,一個層次只是違反治安條例的尋釁滋事行為,而另一個則是構成刑事犯罪的尋釁滋事罪,前者是行政方面的處罰,后者需要接受刑事方面的處罰,造成后果不同層次也不一樣。如果把人打傷、損壞財產達到一定數額或者造成一定社會危害性,那這種行為就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閱讀更多】尋釁滋事罪容易演變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毀壞財物罪。如果行為人起初是沒有目的、不針對具體個人單純發泄情緒的打人和毀壞他人財產,這就是尋釁滋事;如果這個過程中行為人和被害人因為口角發生了矛盾,出現了轉變,打人、破壞財產變成了專門針對受害人的行為,那就可能轉變成故意傷人或故意破壞財物。兩者之間的區別,關鍵看是不是有固定針對的人或者物。【收縮】
大律師網小何:王律師,什么情況屬于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王娟律師:
首先,隨意毆打的動機不健康,無故或者無理毆打他人;其次,毆打行為雖然具有隨意性,但是也要基于客觀事實作出判斷;最后,情節是否惡劣,應圍繞受侵害或者威脅的程度作出判斷,情節輕微的毆打是不可能成立犯罪的,主要表現為用殘忍的手段毆打他人或多次毆打他人致使嚴重的后果,但并不以造成傷害結果為前提。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將毆打的“隨意性”本身評價為情節惡劣;毆打行為同時具備隨意性與惡劣性才能以尋釁滋事罪論處。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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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網小何: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在此情況下如何區分呢?
王娟律師:
首先兩罪的犯罪動機不同:尋釁滋事基于打人取樂發泄或者顯示威風、無端尋釁;故意傷害往往事出有因。其次兩罪的行為對象不同:尋釁滋事的行為對象有可能是相識的人,也有可能是素不相識的人;故意傷害的行為對象一般都會有特定的關系。最后,造成傷害結果的傷害行為,無疑是符合毆打行為要件的,所以毆打行為造成輕傷害結果的,也可能被認定為隨意毆打類型的尋釁滋事罪。
大律師網小何:常見尋釁滋事主要表現是什么?
王娟律師:
一般常見的尋釁滋事都是以無事生非、制造事端、尋求精神刺激動機擾亂公共秩序或者酗酒后故意挑釁他人甚至傷害他人,一般結伙聚眾形式比較多。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比如導致被害人精神異常、受傷);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量大或者多次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都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閱讀更多】社會上常有因一方言語挑釁使兩人打起來的事情,這種情況下要看行為人的主觀心態和被害人被侵犯的權益,如果行為人是無端的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導致被害人受傷或者精神受到刺激,則有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而有人受到報復如車胎被扎、車被劃等,這些情況是行為人出于對財物所有人的打擊報復而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收縮】
大律師網小何:尋釁滋事和聚眾斗毆異同點有哪些?
王娟律師:
常見的尋釁滋事一般以結伙聚眾形式比較多,有人容易混淆兩種罪名,但尋釁滋事罪和聚眾斗毆罪還是有區別的。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而聚眾斗毆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閱讀更多】聚眾斗毆罪和尋釁滋事罪都是1997年刑法所規定的新罪名,均是從原流氓罪中分離而來的,屬擾亂社會公共秩序類犯罪。兩者雖然都是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但聚眾斗毆是有特定指向的,而尋釁滋事沒有特定的目的。兩種罪名中,行為人的主觀想法不一樣,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刑事責任原則,來區分和判定兩者的區別。【收縮】
大律師網小何:何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
王娟律師:
此情況多存在于追逐、攔截、辱罵婦女,追逐和攔截兩種行為妨礙他人行動自由,辱罵的行為通過言語輕蔑他人,恐嚇的行為是加以威脅使他人心理畏怖恐慌,以上均可以成立本罪。【閱讀更多】情節惡劣的表現為:經常性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造成惡劣影響或者激起民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情節惡劣的認定,需要以法益受侵害或受威脅的程度為判斷,對于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他人輕微傷、輕傷結果或者導致他人自殺的,使用兇器追逐、攔截他人的,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追逐、攔截殘疾人、兒童等弱勢群體的,應當認定為情節惡劣。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二)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六)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收縮】
大律師網小何:那什么是情節嚴重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行為呢?
王娟律師:
以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強行索要市場、商店大量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財物,或者隨心所欲損壞、毀滅、占用公私財物,造成公私財物受到嚴重損失的行為。
情節是否嚴重,需要根據行為人取得、損毀、占用的財產數額的多少,強行的程度,任意的程度,行為的次數等作出判斷。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閱讀更多】(一)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收縮】
大律師網小何:那什么是情節嚴重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行為呢?
王娟律師:
以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強行索要市場、商店大量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財物,或者隨心所欲損壞、毀滅、占用公私財物,造成公私財物受到嚴重損失的行為。
情節是否嚴重,需要根據行為人取得、損毀、占用的財產數額的多少,強行的程度,任意的程度,行為的次數等作出判斷。【閱讀更多】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收縮】
大律師網小何: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這種情形如何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進行區分?
王娟律師:
此行為指的是,出于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制造事端,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受到破壞,引起群眾驚慌、逃離等嚴重混亂局面。
此行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需要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場所活動的重要程度、進入公共場所的人數、起哄鬧事的時間、公共活動受影響的范圍與程度等具體狀態進行判斷,行為人是在公共活動開始時起哄鬧事,還是在公共活動結束時起哄鬧事,行為是導致公共場所的少數人不能從事正常活動,還是導致公共場所的多數人不能或者難以從事正常活動,對于判斷結論都會有重大影響。【閱讀更多】此行為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區分有四點:
1、犯罪動機不同。尋釁滋事罪是為滿足不正常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者是為實現個人不合理的要求,用聚眾鬧事的形式,擾亂社會正常秩序。
2、犯罪形式不同。尋釁滋事罪不要求聚眾,后者必須是多人以上以聚眾形式出現。
3、客觀方面不同。尋釁滋事罪的四種表現形式前面已說;后者表現為聚眾沖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4、犯罪主體不同。尋釁滋事罪的所有參與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后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收縮】
王娟律師寄語:
忠于事實、忠于法律、忠于委托人,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
小編結語:
法律的真諦,就是沒有絕對的自由,更沒有絕對的平等。
本期編輯:大律師網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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