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鄉村道路屬違法行為。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
破壞農村道路,有意破壞國家鄉村公路,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117條、119條1款之規定,涉嫌破壞交通設施罪,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
破壞交通設施罪,是指故意破壞軌道、橋梁、隧道源、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知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道危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交通設備為特定破壞對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破壞交通設施罪】
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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